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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在缺席审理的案件中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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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20 22:47:47
  •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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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亲子鉴定作为证明的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于2011年1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2013年8月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将被告张某某诉至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原告提交了一份自己委托的司法亲子鉴定意见书,该DNA亲子鉴定书认定: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和国际惯例,排除王某某和王某之间的生物学亲子关系。原告以此鉴定为基础要求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王某由被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

     依据亲子鉴定证明作出的裁判结果
      宁陵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男孩王某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以亲子鉴定证明作为依据的裁判理由
      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本案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答辩,原告已尽到了举证义务,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亲子鉴定中心的检测结果可以排除原告王某某和王某之间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该鉴定书可以证明被告张某某在与原告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已经严重的伤害了原告及家人的感情,可以认定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王某某和王某之间不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且王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抚养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王某某与王某不具有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原告王某某对王某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故原告王某某不承担王某的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涉及案件外子女的权益,夫妻一方单方委托的亲子鉴定报告的效力如何认定?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虽是其单方带孩子去进行的鉴定,但该鉴定活动是在具有亲子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该鉴定报告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的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对该鉴定报告的质证权利,故该亲子鉴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与小孩之间不存在亲缘关系,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的规定,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现原告未征得被告张某的同意,单方携孩子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鉴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否定亲子关系的证据。

      尽管有些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单方委托的亲子鉴定在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中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司法亲子鉴定需要被鉴定同意才可以进行,外防止一方不同意见参与亲子鉴定,可以单方先获得亲子鉴定证明,若出现另外一方不认可,则重新做双方都参与的司法亲子鉴定,若不认可,未参与方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单反面委托鉴定中心做的单亲司法亲子鉴定证明就是一份很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

      一、父母是合法婚姻关系,且子女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该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该推定目的在于安定身份关系,保护被申请人的隐私,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亲子鉴定往往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处理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中,对亲子鉴定应当持严肃、谨慎的态度,应当由提出鉴定主张的一方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的规定,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这是法律出于对安定身份关系的考虑。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单方携小孩前往有关机关进行亲子鉴定,虽然该鉴定是在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该鉴定机构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其鉴定过程也没有受到监督,鉴定机构只能对送检的样本进行鉴定,而其不能保证送检样本的真实性,故原告单方委托的亲子鉴定鉴定程序不合法,在被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本案中如被告张某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应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可见,明确亲子关系不是必须进行亲子鉴定这个证明的方法,法院还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亲子关系的成立或者不成立。但是在本案中,王某某单方委托的亲子鉴定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视为其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且本案为缺席审理,被告张某某对该亲子鉴定没有进行质证,从安定身份关系,保护被申请人的隐私,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能视为被告张某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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